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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  案情:某项目于2005年4月29日开标,包括Y公司在内的14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初审时,招标人发现部分投标人未就在线检测站五年



  案情:某项目于2005年4月29日开标,包括Y公司在内的14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初审时,招标人发现部分投标人未就在线检测站五年运行费列举详细清单,故于5月10日向所有投标人发出确认函,并提供“在线检测站五年运行费用详细清单(以下简称详细清单)”表格,要求投标人按照其格式对运行费用作详细说明,并明确要求其说明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Y公司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已规定“投标人必须标明在线监测站建设费用和五年内的运行费用”,投标人完全可以凭经验和其对行业的了解作出报价,各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的响应报价应视为详细报价;采购中心的确认函有明显的提示功能,会使一些投标人在填写时进行新的项目更改,是**行为;招标人提供的“详细清单”表格与其投标文件中的“运行维护费用明细清单”的格式、内容相似,是对其投标文件的变相公开,侵害了其权益。

  采购中心认为,招标文件对检测站五年的运行费用并未明确要求提供详细清单,在初审后要求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格式作出详细说明,并要求其说明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函要求统一格式列明清单,且不允许有新的项目更改,因此不存在提示功能。“详细清单”表格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更换周期,以及五年的分摊比例,与Y公司的“运行维护费用明细清单”内容、格式完全不一样,并未构成对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变相公开。事实上,Y公司的清单内容、格式并不完整,同样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做进一步说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采购中心认为,招标人要求所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说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人并未以任何形式损害Y公司的合法权益。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分析:在开标后要求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对报价作出详细说明,并要求其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此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给质疑人造成任何损害。但必须注意,在开标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要求澄清,而不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要求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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