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招标采购 » 招标知识 » 正文

质量保证不是倾向性采购的“藉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25
核心提示:  近年来,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同样,在**采购领域,有关各方对质量的要求非常高,货物、工程、



  近年来,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同样,在**采购领域,有关各方对质量的要求非常高,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如何,是事关采购活动成败的最重要评判标准。但任何事物的好坏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过于强调质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倾向性采购的目的。

  采购实践中,倾向性采购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倾向于采购某一品牌产品,另一类是倾向与某一“意向”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而当这两类倾向性采购被罩上“为保证质量”这一“迷彩服”后,就似乎显得合情合理

  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人在采购前早已有了自己的意中人和意中产品,倾向性采购的意图明显。如:某地一网络设备公开招标中,主要采购服务器设备,服务器提供两种采购方案,一是A品牌,另一是B品牌,但B品牌的价位远高于A,明眼人都知道,采购人倾向于采购A品牌。在起草招标文件过程中,采购人提出为保证设备的正宗,除制造商直接投标外,其它供应商投标必须携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证书,若无授权证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机构认为法律对授权证书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且采购人一再强调,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制造商除外)投标时必须出具服务器和交换机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证书,否则为无效投标”,结果招标机构“中招”了。时间离开标的日子越来越近,招标机构突然接到多家供应商的电话质疑,对方称,授权证书我们根本没办法搞到,厂家仅授权少数几家经销商,没有授权就意味着大部分供应商将被挡在投标大门之外,这对我们很不公平,不符合**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供应商的质疑引起了招标机构的高度重视,招标机构紧急约见采购人磋商,采购人态度似乎很坚决,为保证设备质量,授权证书必须要有,采购人的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一再表明这个态度,其实授权证书在保护采购人倾向的某一供应商。

  再如:某“条条”单位A委托其所在地**采购中心对办公区局域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此项目虽不大,但响应的供应商足有10多家,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既有实力雄厚的大牌公司,也有不知名的中小公司,其中有一家名曰“万光”的供应商颇为特殊,购买招标文件时,“万光”向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份很厚实的资质材料,“万光”称自己的技术力量很强。招标项目如期开标,采购人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开标、评标全过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经过评委们紧张地工作,评标结果出来了,排在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A单位当地一家公司,“万光”公司位列第二,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当地一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对这样的结果,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认为完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是当采购中心正欲宣布评标结果时,出现了极富戏剧性的一幕,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慌忙说,“等一等,我打个电话向我们单位的“老板”汇报一下,看他是否同意这样的结果”。电话那头发话过来“我们采购单位不是有权确定中标供应商吗,你要想办法让‘万光’中标”。

  倾向性采购有害无益,打着“保证质量”的幌子,却在质量问题上做文章,结果最让人不放心的还是质量,倾向于采购某一品牌产品,该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必然会“待价而沽”

  一是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供应商基于和采购人的良好关系,在标的物配置上搞李代桃僵。众所周知,验收是整个**采购活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在验收过程中马虎从事甚至主动为供应商不合格产品“放行”,那么招标采购前期的所有努力都可能前功尽弃,采购人势必要“花钱买亏吃”。一些“聪明”的供应商为牟取不法利润很会在采购人负责验收的人员身上“下功夫”,以吃喝、回扣等手段拉拢腐败采购人的相关验货人员,到实际验收时,这些早已将“屁股坐在供应商那边”的验收人便默许、纵容供应商以次充好,如双核的处理器换成单核的,验收也能轻松过关,至于少什么功能、差什么零件更不在话下。

  二是高价采购现象严重。事实上,任何一个指定品牌采购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价格保护”现象,最终形成高价交易。制造商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给予价格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制造商在获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势必产生非买不可的感觉,从而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问题,价格会居高不下,甚至无端高出正常市场售价许多,让采购人多花冤枉钱,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反而使**采购充当其高价买卖的“挡箭牌”,这种授权报备制度令**采购倍觉困扰,经销商在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有一肚子苦水,制造商让接受“报备”的经销商和制造商一起分享超额利润,并以这种超额利润驱使经销力推其品牌,若有经销商破坏规矩,将受到严厉制裁,可能永远丧失该品牌的代理权,非授权经销商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乱来的,尤其是市场主打品牌,结果吃亏的还是买主。

  凡**采购项目,无论标的物金额大小,片面追求质量而放弃公平、抑或片面追求公平而放弃质量均不足取,在品牌的选择、供应商的确定上都要避免任何倾向性,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也要通过细编采购文件、认真搞好验收等手段确保产品质量,防止顾此失彼

  一方面,不得指定品牌采购,建立品牌竞争机制,鼓励制造厂家直接投标。品牌竞争所产生的巨大资金节约空间是单一品牌采购所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传统上单一品牌竞争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品牌竞争不仅是**采购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质优价廉不再是可望不可及。在**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高价中标”现象,可以真正**高价问题,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

  另一方面,不得恶意否决排序第一的意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取消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招标后期的繁琐程序。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如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采购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供应商。凡是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人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无故不出具验收报告、不按时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对称性。如采购人出现“恶意否决”中标供应商行为,监管部门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做到既对事也对人,绝不能心慈手软,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如何实现公平竞争

  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均须在采购工作伊始就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无情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细做实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条件高了,供应商响应的数量就少,应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条件低了,又会导致“泥沙俱下”,为采购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带有私心杂念搞差别待遇,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二是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三是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采购情形,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使用,要力避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以货物采购方法套用到工程采购显然行不通,法律适用就出了原则性错误,要注意把握好价格分值的比重,技术指标的设置要科学合理,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或“量身定做”,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四是投标文件评审。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评委,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应审慎使用选择性抽取法,保证技术专家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抽取时间不宜过早,要注意保密,进入相对隔离状态,倡导封闭独立评标。评委在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擅用其它方法,或在评审时带个人观点和有色眼镜,要特别重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执业考核制度,保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评审结束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审结论书,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信息发布情况、投标供应商情况、无效投标等情况说明、得分等评审结果排序表。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擅自确定中标供应商。五是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除采购人授权外,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应商,更不得通过所谓的“技术壁垒”来保护某一特定供应商。信息公告。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六是做好受理处理质疑投诉工作。采购人和**采购监管机构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善待供应商,高度重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并及时立案调查处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教会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方法和程序,注意时效性,支持供应商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工作秩序,监管部门同时要严厉**恶意投诉行为,努力为供应商营造“平等友好型”的投标环境。

  (二)如何保证产品质量

  一是细编采购文件,将标的物的详细性能、配置、技术参数要列清楚。二是严格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上标的物的详细内容要列出,不能以“按招标文件执行”而概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签订得很清楚,即使出了纠纷,也有据可查。应在采购结果公布后三十日内签订**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借故拒签或延期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对价款、质量、付款、服务、供货期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再协商或谈判,如果对包括设备的配置、价款再作修改就会破坏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合同进行鉴证,有条件的也可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履约保证。类似于供应商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可要求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20%以下的定金,也可要求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三是认真搞好验收。验收工作多方参与。采购人虽是验收工作的主体,但仅靠采购人自身是很难完成验收工作的,验收工作也要象评审工作一样,组成由技术专家、职工代表、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社会公众、权威检测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