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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如何真正低于市场均价“底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编者按】  《**采购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四项要求,其中第一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

【编者按】
  《**采购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四项要求,其中第一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何以真正实现低于市场平均价?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采购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四项要求,其中第一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要求非常关键,更马虎和“篡改”不得。这一要求的价格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价格,市场平均价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集中采购机构所开展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一样,其采购的价格必须低于《**采购法》规定的市场平均价,这是推行**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底线”,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加之,实行了集中采购具有规模的优势,也更具备了达到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那么,笔者认为,**采购何以真正实现低于市场平均价?还得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一、还得从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的充分发挥采购规模优势抓起。

   首先,在开展任何项目、任何类型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活动时,都必须采用充分竞争这一主流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其次,要通过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采购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心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来凸显**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地位,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创造条件。

   再次,**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或具体的行业操作细则,督促其依法开展好集中采购活动,并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机构和人员,坚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最后,要克服和排除干扰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不良倾向及因素,积极提升规模采购的经济效应。一是克服采购当事人特别是握有采购决定权当事人的个人偏好、利益驱动和由于相互串通而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现象;二是排除采购中的权力干预、行政手段干涉或者在招标文件中制定歧视性技术规格等干扰和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非正常因素。

   二、还得从“甄别”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抓起。这里强调的特定采购对象主要是指经过认定或者考察为符合规定条件及可信赖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并能严格遵守相关服务承诺或者有能力兑现对定点供应商规定的前提条件之对象。但**采购人员对这类供应商的要求是: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其主要考虑到这类供方主体的采购业务固定性和一贯制中的规模优势性,既能互补,又能互促,还能达到长期持续发展与共同互赢的目标。但不能降低对这类供应商的资格入范围“门槛”或进入定点库名单时的条件甄别,一定依据法律程序,坚持原则和按规定进行。

   三、还得从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严格考核和向其要效益抓起。监管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对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采购机构进行严格的全方位考核,这里值得重视的是集中采购机构整体实绩和职业道德较差的可以处以暂停采购,对具体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或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全方位监督、监察和管理,真正杜绝和遏力制止“大集中大腐败”现象的发生。这里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做到内部监督到位、相互制约措施得力、职责权限明确、相互职权分离清晰。最后,要强调的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规模优势不是其强势的资本和滥用职权之“**”,而更应该是获得规模效益、体现充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和真正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筹码”。做到让更多有潜力、更具实力的广大供应商参与至采购活动中来,这才是**采购的初衷,才更是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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