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 日经九届全国****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为采购者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因此,在**及公共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
招标投标在国际上应用的较早,但在我国起步较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先后在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成套设备、利用国外**方面得到较广泛的应用,一些科研项目等服务采购也大胆采用招标投标。目前,国务院正在****采购领域试行招标投标。
从我国近20年的实践看,这种采购方式对于约束交易者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起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搞地方和部门保护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解决。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总之,制定招标投标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具备了立法基础和条件。因此,八届全国****会和九届全国****会均将招标投标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并委托国家计委牵头起草工作。
《招标投标法》从1994年6月开始起草,到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5年多时间。该法的制定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为《招标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 6月开始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工作,数易其稿,完成了《招标投标法》(送审稿),于1996年7月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1996年7月至1999年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计委就法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标投标法(草案)》。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草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计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于1999年3月27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会审议。
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为全国****会审议通过阶段。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会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律委员会、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普遍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24日,九届全国****会第十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第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修改,并经过8月11日全国人**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会审议。8月30日,经过九届****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第21号国家主席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及公共采购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求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