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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封要求不宜过多
日期:2015-08-20 11:44  点击:5



  案例:在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中,由于招标数额较大,分包较多,开标当天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也较多,混乱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小心将一投标文件包掉在地上,导致密封损坏,投标文件暴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供应商的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投标。

  以上是胡杰在讲课中提供给学员的案例,通过案例,他提出自己的想法。

  要求多对供应商不公平 在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没错,但“合法不合理”。财政部第18号令中要求对投标文件予以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时大多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有些招标文件甚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十分繁琐,供应商稍有差错就“惹祸上身”,白忙活一场。胡杰认为,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却与**采购的原则不相对称。如果仅仅因为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就否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未免有失公平。在某些**采购项目中,参与的供应商数量本来就不多,一旦因为密封问题淘汰了其中一个,构成“不足3家,予以废标”的情形而重新组织招标,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胡杰表示,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不应过细,能够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即可,否则只会抑制充分竞争,让供应商难以接受。

  由密封要求想到的 话音刚落,胡杰忽然停顿了。他微笑着对学员说,对投标文件密封条件简单要求的原则,并不适用其他环节。例如,具体评标条款的打分标准,在实际采购中,往往有个别采购人为了在采购中体现自己的想法,不愿把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规定得过死、过细,希望留有余地,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生了歧义或者争议,采购人代表就会乱加解释,误导其他评审专家。对此,胡杰强调,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细化评分标准。最好的效果就是,不夹带任何解释评标专家即可顺利打分。如此一来,可以有效限制评标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的自由裁量权,对供应商也是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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