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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看具体“情况”具体“监管”?
日期:2015-08-20 11:44  点击:9

【编者按】
   采购代理机构老总G先生最近从发布的招标公告里发现,该市另一家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于是向市**采购监管部门询问“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是:没人举报不处理。G先生很生气,认为监管部门此举很不公平。

【正文】

   采购代理机构老总G先生最近从发布的招标公告里发现,该市另一家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于是向市**采购监管部门询问“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是:没人举报不处理。G先生很生气,认为监管部门此举很不公平。

   咋听此事,令人诧异。违规代理的行为实实在在存在着,但就因为没有人举报,监管部门就可以放任自流。难道监管部门是因举报而监管,看具体“情况”具体“监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一方的违规行为都要依法处罚,以维护**采购“**”环境,这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有举报,自然要查;没举报,发现违规也要义不容辞追查清楚,才能不愧于监管的身份。有无举报不应该成为要不要监管的依据,监管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就要做到有发现就查。试想**抓小偷,难道需要有人报案才抓?那社会安全如何保证?作为**采购“**”环境的营造者和维护者,监管部门就是**采购领域的“**”,抓“小偷”就是在维护“**”环境,也应像**那样随时发现随时抓。

   其次,同样的违规行为,有举报抓,没举报不抓,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将如何实现?规则的作用应该遵循“火炉”原则,人人触及,人人都会烫手,这样才能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才能实现规则对市场竞争的引导。

   更重要的是,虽然无人举报,但并不见得该市**采购监管部门不知道该项违规代理行为的存在,因为采购项目从审批到发布公告,再到开评标等等环节,整个活动理应都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就算事前没发现,事后合同备案也不可能不发现。

  监管者,不该“自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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