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报价最低者中标。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单位获得最佳的效益。
【正文】
财政部规定的“低价优先”原则是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就是说在**采购活动中,只要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实,决定能否中标的因素还很多,比如产品质量、性能、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等,并非低价就一定能中标。如果评标中价格决定一切,也违背了财政部的初衷,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说“低价优先”不等于“低价中标”。
“低价中标”引发争论
“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报价最低者中标。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单位获得最佳的效益。此外,简便易行的特点也使得评标工作更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低价中标”所引发的争论从来没有休止过。无论是招标采购单位还是投标人,包括**监管部门、评审专家都有话要说。
这些争论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低价中标”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原则、方法,其优点值得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低价中标”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低价中标”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低价中标”,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低价中标”隐含风险
恶性竞争 有些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某个特定的**采购市场或占领市场,利用最低价格报价拼命挤入,如在某次办公家具的采购过程中就发生了上述情况,采购预算12万余元,最后经过两次谈判后以6万元多成交,明显低于平均市场价格。这样的策略并非一定能获得成功,特别是长期取胜于**采购市场,恶性循环最终让中标或成交价格偏离了市场价格。
突破预算 **采购项目是有预算金额控制的,如果以往类似项目的中标价格很低,那么**会按以往年度的**采购数额同比拨付**采购预算,然而这一数额并不科学。长期如此发展,**采购将偏离良性发展的轨道。如前所述,在**采购合同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往往能把报价时压低的价格通过其他方式找回来,或追加预算、或补充合同,致使合同履约率低、经济纠纷频繁,这样的结果也与当初设置评标原则的初衷背离。
损害供应商利益 最低价中标后,中标价与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相比一般下降幅度都较大,虽然对于采购人和国家财政来说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但对投标供应商而言,可能直接导致恶性低价竞争,“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其最终结果是扰乱市场秩序,也坑害了投标供应商的利益。
采购“低价优先”原则之二 不是低价中标
日期:2015-08-20 11:44 点击: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