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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低价优先”原则之一 对高价标说不
日期:2015-08-20 11:44  点击:7

【编者按】
  价格高低始终是评判中标、成交与否及衡量是否划算的最重要因素,也是**采购操作机构追求的目标之一。

【正文】

   价格高低始终是评判中标、成交与否及衡量是否划算的最重要因素,也是**采购操作机构追求的目标之一。今年年初,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规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采购活动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采购操作机构而言,无疑及时且必要。但如何正确把握好“低价优先”原则,却是当前摆在**采购操作机构面前的一个难题。

   以往价格评审存误区

   **采购活动开展几年来,随着**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由**采购活动引发的质疑投诉案件也多了起来,有些招标采购单位由于对**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把握不准,致使在操作中忽视、淡化对价格因素的评审,少数地方在**采购评审中甚至出现“排除价格”的极端做法。其主要表现有:

   基本使用综合评分法

   一些地方在评分方法的选择上忽视了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偏好使用综合评分法,在完全适用价格“比拼”的项目上也坚持使用综合评分法,导致高价中标现象的出现。

   不少招标采购单位滥用、套用综合评分法,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所有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千篇一律地使用综合评分法,将一套固定的评分标准“套用”于计算机、空调、电梯等所有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中,不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评标标准,不能准确地体现采购项目的“个性化”要求。于是,评审专家也“消失”了,不管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只要能“识字断文”、懂得简单的算术运算都能搞评审,致使综合评分法异化成固定的公式。

   价格分值设置不合理

   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在价格分值比重的设置上“边缘化”处理。如货物类采购项目按30%的最低比重执行、服务类项目按10%的最低比重执行,在本应重点考虑价格因素的服务类招标项目上人为排斥价格分值,过于突出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分值,淡化了价格分值在评审中应有的份量,致使低价中标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出现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最终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状况。

   标底抬高中标或成交价

   目前,在少数地方的**采购活动中,标底的使用仍然较为普遍。为防止废标,一些采购人通常提高标底的设置,标底高直接导致了中标或成交价格的“水涨船高”。

   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也有大部分地区不再采用标底,改用基准价,基准价的确定也呈现向“高”看齐的趋势:或取最高报价为基准价,或取所有供应商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未能按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报价为基准价。

   寻找借口忽略价格因素

   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采购项目出现相同分值时,有些采购人会越过价格因素,直接以技术指标分值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导致相同积分的较高报价供应商可能中标或成交,这与**采购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

   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项目中,未能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是以所谓的综合指标,或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取舍供应商,这与**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低价成交原则相抵触。

   此外,有效报价幅度过宽,也增加了高价中标或成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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