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全文共 6章68条,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要依据本法来进行。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下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即实行强制招标,作者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也应依照本法进行强制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其他项目的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根据本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投标法还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有关具体程序和规则,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