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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汽前董事长卷入“亲属”经销商疑云:儿子、儿媳注册关联公司成一级代理商
日期:2015-06-29 16:57  点击:0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另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亦明晰,禁止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前述律师表示,国企领导直系亲属办企业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投资与国企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这肯定是违规的。“子女的公司销售的是陕汽的主营产品,涉嫌变相的利益输送。”

    微妙的关联交易/

    2008年张玉浦卸任陕汽董事长一职。记者获取的陕国资任【2008】156号文件显示,2008年5月27日,陕西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张玉浦不再担任陕汽董事长、董事职务。

    而张玉浦尚在任时,张志毅和卓红燕于2006年注册成立了北京华奥德。

    公开检索北京华奥德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一家以销售陕西重型汽车整车及配件的公司,是陕重汽的一级经销商。主要经营范围是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建材、汽车(不含小轿车)。

    多则公开招聘信息对于北京华奥德的业绩描述为,“我公司成立三年,发展前景很好,2009年销售收入比2008年增长40%。”

    此外,陕西华奥德官信息亦显示,公司是具备售后维修、配件销售、汽车信贷、保险服务为一体的汽车业务综合服务商,涉及陕汽重卡全系列产品,为陕汽重卡核心销售商。

    关于公司的业绩,上述官信息则称,“自公司成立以来,年销量1000余辆,截至2013年6月份累计销量2300余辆,实现销售额累计6.9亿元,在陕西重卡市场具有关键影响力。”

    记者获取的陕西华奥德2011年的经营数据显示,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为7244.11万元,年末资产总额为901.74万元。

    对此,另一位业内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广义的关联交易及从法理上来讲,若其注册公司与国有企业存在交易肯定为关联交易。若交易中存在价格不当的现象,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或涉嫌套取国有资产。

    陕汽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张玉浦的儿子、儿媳注册关联公司,其并不知情,“这事我怎么能知道?”

    记者亦致电张玉浦,张玉浦则称,“我不太介入其中的事情,我已经退休六年了。他们是正常经营的,有问题和纠纷都是自行解决。你们可以去厂里打听,我从没有为他们的事说过一句话,打过一次招呼,从来都没有过。都是正常经营,谁都可以(成为经销商),他们都是按程序办事的。”

    不过,张玉浦再三强调,其在电话中与记者的对话不算采访,若要采访必须见面,并告知合适的时间会约记者面访,然而此后记者一直未得到张玉浦的回应,记者拨打其电话并发去短信亦未得到相应回复。

    疑似陕汽中高层曾参股/

    事实上,除了“华奥德”系与陕汽微妙的关系外,记者还发现,陕汽下属公司有诸多中高层参股“华奥德”系。

    北京华奥德档案信息显示,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发起股东为王刚、卓红燕、张志毅3个自然人,2011年王刚退出,公司股东变更为卓红燕和张志毅。

    记者公开检索发现,王刚与陕汽集团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同名,此后经记者向王刚核实,证实两者确为同一人。

    “当时张志毅说要成立一家公司,需要几个发起人,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但我没有参与到(华奥德)任何有关的经营活动当中,他们主要做的是内销部分,我做的是外销,两者没有关系。”王刚回应称。

    除了王刚外,记者获取的北京华奥德销售公司股东信息显示,其股东为陕西华奥德持股40%,北京华奥德持股12%,另外4名股东均为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中,丁江持股10%,任丽持股10%,王红娟持股10%,杨程持股18%。记者公开检索发现,王红娟与陕汽销售部副总经理同名;杨程则与陕西重汽北京销售分公司客户经理同名。

    湖南华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中,陕西华奥德持股51%,其余6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殷红军持股15%,杨建军持股10%,丁江持股9%,杨建忠、王魁、刘勇各持股5%。其中殷红军与陕汽销售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同名;杨建军与陕汽南京办事处服务经理同名。

    不过,王红娟、杨程、殷红军和杨建军是否就是陕汽上述中高层人员,尚不得而知。记者向陕汽方面求证,其相关人士则回应称,并不清楚参股一事。“我们只负责公司对外新宣传,你问的不属于我们工作范畴,我不清楚。”

    而上述陕汽中高层疑似参股“华奥德”系,则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相背离。

    《意见》指出,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

    上述《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国有企业职工是严禁对外投资关联企业或在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这种情形肯定也是违规的。”前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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