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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判前须知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有制造厂家的授权证明; 3、近三年内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三、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谈判资料(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授权书(详见附件)原件,若法人代表本人参与投标则不需此件,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 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厂家授权或经销、代理证明; 4、竞争性谈判投标函、报价书明细表(报价表); 5、所投设备、材料的名称、品牌、制造商、产地、型号、规格等详细说明; 6、针对本项目作出质量承诺及维保方案等相应的服务承诺(包括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服务措施) 7、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8、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投标资料。 四、谈判保证金办理方式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在谈判开始之前,提交规定金额的谈判保证金作为谈判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异地电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 (2)本地转帐(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 (3)诚信保证金(应提交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在谈判之前凭相关银行凭证原件到招投标中心财务窗口(一楼)确认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办理保证金收据手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凭招投标中心财务开具的收据或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为了确保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谈判之前能够收到谈判保证金,请投标人提前办理缴纳手续)。 注:采购中心不接受以现金或汇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 缴纳单位、退还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4、采购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投标人的 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报价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3)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及标准 1、本次谈判活动将采用 有效最低价法 评审。 (1)有效最低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采购内容、人员配备、合理设计周期以及谈判过程中对以上内容的补充和修改等)前提下,根据各家最终承诺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果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者,且均通过谈判小组评审,则采取评委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有效最低价”主要考虑:①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②报价是否会降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服务内容、人员配备;③报价是否会低于投标成本;④是否有重大缺项漏项或错项。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无效。 2、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小组一致认定投标人报价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合理说明,否则谈判小组可以认定其报价无效。 六、投标人须知 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谈判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本次谈判全部内容及服务的的成本、利润、税金、服务等所有费用。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也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只有总价而没有分项报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2、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谈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为保证谈判活动顺利进行,投标人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授权代表必须到达谈判现场(携带身份证明备查)。 4、如果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谈判文件的补充资料或证明材料。指定时间内未能提交或提交不全,做无效标处理。 5、谈判文件中如果提供参考商标或品牌,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或品牌,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或品牌。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本项目不采用) 6、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不采用)。 7、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中心。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8、投标人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尽快予以答复。 9、我中心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0、成交人的竞标样品将由业主保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未成交投标人的样品,应在成交公告发出3天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超过时间未取回的,采购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不采用)。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首先将对各投标人基本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谈判资料的响应性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将不参与谈判。 2、投标人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谈判排列顺序,谈判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方案及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最终承诺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除成交人的成交价进行公示以外,各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评分明细(排名)、总得分和其他信息均予以保密。谈判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多轮报价。在谈判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4、谈判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称和成交金额,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5、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第一成交候选人就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资格后审。如果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将依次对其他成交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6、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公示期满后各方均无异议或最终审查结果无误的成交候选人,我中 心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8、成交候选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谈判前须知附表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如果成交候选人未按照上款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我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我中心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八、废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谈判小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 谈判小组评审后一致认定应予废标的。 九、合同签订 1、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备案前成交供应商应向我中心出示成交服务费缴纳证明。采购双方应按照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 2、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合同条款及内容请投标人自行从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十、其它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则采购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谈判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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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附件: 1 |


